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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农村宅基地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编辑时间:2019-04-10浏览次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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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大多数农民们来说,农村宅基地虽然是从农村大集体中无偿获取的,但是在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条件中,一些农村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性审批手续和受转让人主体资格都容易受到法律等相关条文的条件限制,在总体上而言,2019年农村宅基地在转让原则上仍旧是需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条件,其中,2019年的相关法律要求都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相关条件都作出了简要说明,那么,面对2019年,农村宅基地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呢?下文将以广东地区为例,对此作出简单介绍。
    条件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在广东农村地区,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所以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满足申请批准条件后才可随房屋转移。

    条件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广东省政府根据现行2019年的农村土地政策,提出农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转让,只能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禁止不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条件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 。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总之,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群众们的心头之肉,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选择去城市里闯荡,也就间接导致一些农村土地被浪费,此外,伴随现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2019年的发展中,我们国家也要重视落实好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政策,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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