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1031
2019年2月底,居住在刘村镇一个村庄的王某想要在他的宅基地翻新房子,找到李建筑队。双方同意建筑材料由王某购买,李先生组织工人完成建筑任务。 。当建筑达到三分之一时,王觉得李建筑队的技术太差,他自愿解散并解决了三分之一的项目。之后,王某联系了另一个建筑团队继续建造房屋。然而,施工团队认为前一段时期的质量太差,需要重新加工。因此,王发现李和其他人想要收回项目资金,但李认为存在一些缺陷但不影响正常使用。这是王的完美要求,并说他最多可退还200元。双方有争议,前往六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王将把自建房屋交给李建筑队,并提供建筑所需的材料。凭借他的建筑经验和技术,李将根据王建房和口头要求的想法建造农村自建房。这种关系本质上构成了契约关系,也就是说,李作为承包商完成房屋的建设,并按照订货人王的要求交付房屋。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代价。李应按照约定建造和交付房屋,王应按约定支付合同。
但是,双方只就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未就建房的质量标准达成一致。中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
在中国,农村自建房,特别是小区和低层房屋,大多是由自建或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建造的。目前,国内农村自建房设计住宅建筑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大多数业主依靠自己的房屋。需要和一般认知,基本上没有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等,承包商按其要求建造,考虑较低,合同履行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少在国家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衡量缺陷的质量,不符合农民一般合同的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该案件属于农民建房的行为。这种建筑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案件的质量应符合通常的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
李和其他人出现在为王建房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安全隐患,但一般自建标准不符合标准,造成二次返工,给王某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工作人员给了李建筑团队讲述法律的真相。与此同时,他还表示王没有安全问题。其中一些只是小问题。最后,李的施工队同意给该项目损失1500元。王先生也对结果表示满意。
在农民自建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中,由于合同双方的法律风险较弱,双方对房屋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房屋质量纠纷非常严重。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建造的房屋一般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但应符合农村房屋使用的一般要求。未能达到农村房屋使用的一般标准的部分责任应由建设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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